判决书“提前上网”暴露裁判文书发布流程漏洞

  来源:北京时间梁千里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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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京报报道《79岁非遗传承人制造“古火”烟花获刑风波》,河北省赵县的79岁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民俗表演烟花,被判刑四年六个月。此事引起广泛争议,报道称当事人和律师正在等待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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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报道《79岁非遗传承人制造“古火”烟花获刑风波》,河北省赵县的79岁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民俗表演烟花,被判刑四年六个月。此事引起广泛争议,报道称当事人和律师正在等待二审结果。

然而许多人发现,该案二审裁定结果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当事人杨风申和辩护律师至今未收到裁定书和法院相关通知。新京报记者联系该案二审审判长张宁。他表示,二审裁定书虽已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这并非最终判决结果,目前该案还在审理期间。

对此,张宁的解释是“当时确实是这么考虑判决结果的,所有才有那个裁定书发布出来。”之后他们对此案更慎重一些,对于如何判决他们还要重新考虑和斟酌,因此,他们才没有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认为,尽管从法律上看这个“乌龙事件”并无具体的刑事法律后果,但是凸显了法院系统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判决宣告方式分成当庭宣判和事后送达两种,而中国裁判文书网并非法定送达渠道,也就是其并无法律效力,仅相当于法官在正式宣判前的一个草稿,因此也不产生刑事审判结果。

换句话说,即便是法官确实裁定这个结果,如果没有履行当庭宣判或送达程序,该判决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应当被裁定为无效。

而在正式的裁定发布前,法官在内部做一个草稿并不违法,但现在问题是,这个草稿不但外泄,而且被当成了生效判决进行了发布。

其实这份文书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判决书应当于7内公布,而按照网站的记录时间,这份文书的做出是5月22日,上网却是6月14日,也就是说连这个“乌龙”本身都是违规的。

而在这份文书中,杨风申一会儿被用真名,一会儿又被用杨某指代。而根据上述规定,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的情况只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显然杨风申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那么这个判决书从内容看也不符合发布规范。而按照规定这应该是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不知道这个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是不是审过。

而这样一个时间、内容、生效与否全都出问题的判决书竟然发布在全国性质的官方网站上。尽管法官张宁语焉不详,但可以想见,整个法院裁判文书发布的系统是存在问题的,缺乏一个有效审核机制,就连发布的是不是生效判决都无法确认。

依照最高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

而在杨风申案的这个流程中,第一重有可能失守的是主审法官,他没有监督或者操作好将生效判决上传的工作;第二重有可能失守的是所在法院,没有监督好本院的裁判文书发布工作;第三重有可能失守的就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各级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缺乏审核机制或有机制未能严格执行,于是导致了这次“乌龙”事件。

那么目前的情况下,虽然说该案的文书发布流程出现问题,但是不应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不能说文书发布出错,原来该重判的就轻判,原来该判有罪的就判无罪,反之亦然。

同时应该追究上述三重责任,查找究竟是哪一重问题,并追究具体负责任的行政责任;不管最终判决是否为此文书所载内容,涉事法院都应当向杨风申本人进行道歉,因为此举毕竟侵犯了他的权利,而如果最后结果于此文书所载内容有较大出入,杨风申则有权利进行索赔了。

(编辑: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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