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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在判决书中,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个结果,显然跟一审判决的的无期徒刑相比轻了许多,然而依然认定了于欢的捅人行为为犯罪,于是有人怀疑:这是不是一次司法屈服于舆论或者法院为了保护下级面子做出的折中方案?
对比,北京时间“锐评”(微信ID:Btimelun)认为,这并非什么折中方案,而是否定了一审中的认定错误,依照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决。
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公正、合法,不能仅凭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比较,而要看判决本身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要求,是否对各方诉讼意见进行了开放和审核。
从程序上看,山东高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流程进行二审审理,所列证据及诉讼请求中,既有于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也有出庭检察院的意见,同时也有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这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被舆论绑架”,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而从于欢案的争论看,关键点其实并不在于事实层面有多大争议,诉讼各方、公众、媒体对于于欢刀捅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事实基本认同,而是对于其行为是否认定为“防卫”则产生了分歧,这也是对一审判决持有不同意见的逻辑起点。对于这一点的认定,决定了整个案件的争议结论,根本就“无中可折”。
认为一审过重的人,显然是认同于欢行为是“防卫”的,但即便在此意见中,对于于欢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也同样存有争议,从而又派生出来了“无罪”和“罪轻”的两种判决期待;而不认同于欢行为属于“防卫”的,自然是期待维持一审原判。
而在二审判决中可以看到,一审判决关于“不存在正当范围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被彻底否定,因此一审判决被认定为“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这实际上回应了公众对于欢案最大争议的部分,绝非所谓的“折中”。
至于量刑部分,则充分参考了各方意见,从事实中找到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是否自首为例,二审是通过多种证据证实“于欢在民警要求其交出凶器时拒绝”的事实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不属于自首”认定。
综上所述,此次二审判决既没有存在所谓的“护短”、“包庇”,对关键问题的回避;也没有因为媒体的报道或者公众舆论的情绪,就彻底放弃对于欢犯罪行为的认定;而是单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同时应该看到,对于于欢案的关注,不论是司法系统还是媒体、公众,在激烈的公开争论中都经受了一次洗礼,不仅仅在于如何认定一起案件中是否存在“防卫”,同时对于案件公开讨论、法治思想传播、司法舆论监督的探讨都有重要意义,那么这次改判可以说是一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改判了。
(编辑: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