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闹自杀 男子将其“骂死”被判赔8万

  来源:扬子晚报苟连静 , 张建波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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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马上要自杀,你会选择冷漠围观,还是劝慰阻止,亦或是报警求助?无锡的于某某没有作出这些选择,只因对方是正在和自己闹矛盾的女友,他选择了冷嘲热讽恶语相向,最终女友自杀。
    扬子晚报网4月20日讯(通讯员 苟连静 记者 张建波) 当你知道一个人很可能马上要自杀,你会选择冷漠围观,还是劝慰阻止,亦或是报警求助?无锡的于某某没有作出这些选择,只因对方是正在和自己闹矛盾的女友,他选择了冷嘲热讽恶语相向,最终女友自杀。记者4月20日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骂人者赔偿一成损失。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微信上吵架女友称要自杀,男友不劝反挖苦酿惨剧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时左右,于某某(男)因琐事与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激烈争吵。

因在气头上,汪某某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见后,却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对方,并威胁要将其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此举进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绪。

11时22分,汪某某又发送一条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

11时30分,汪某某又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没曾想,男友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其“神经病,你去死吧,东西都丢了,可以去死了。”之后,接着又发送“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及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之后,汪某某跳入河中。

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经溺亡。

认定男友言行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法院判决承担10%责任

2016年8月15日,汪某某的父母将于某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汪某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来拿。汪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她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

于某某还辩称,汪某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并辩称自己与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方玉宝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被告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

法官说法:言行刺激与溺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16年11月11日,判决正式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方玉宝认为,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矛盾、跳入河中可能溺水的不利后果均应有足够的认识,其处事不当、遇事不冷静,面对生活琐事稍有不顺即以跳河相威胁,且在受到言语刺激后自行跳河,应对溺亡后果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与于某某发生争吵后,汪某某选择以跳河相威胁。根据生活常识,即使二人并非男女朋友,但二人毕竟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在汪某某威胁要跳河时,一个正常、有理性的人都应当意识到再刺激对方确有造成对方跳河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虽不能要求于某某一定要进行劝慰,但不应再进行言语刺激是起码的生活常识。

然而,于某某继续在聊天中辱骂、刺激汪某某,其言行与汪某某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最终酌情认定其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编辑: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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