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近日,省纪委驻湖南高院纪检组副组长、湖南高院监察局局长谭辉雄对该规定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下同)。
该条适用的范围是湖南省法院系统内部,即湖南省三级法院中的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和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级法院之间。公务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务接待,也包括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公务接待。该条中的禁止饮酒既包括用公款购买的酒水,也包括私人自带的酒水。
解读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工作时间即包括正常工作日,也包括加班工作时间,不管是因公因私,不论何种场合,一律禁止喝酒。
解读三: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
利害关系人包括案件请托人、中间人、诉讼掮客,当事人近亲属等一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包括法院人、财、物和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服务管理的相对人。
解读四: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
在公务接待和私人饮酒场所都不得发生上述不文明行为。
解读五: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制服包括人民法院配发的各类制式法官、法警服装。公共场所是指私人住宅以外的社会公共服务场所。
解读六: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KTV等娱乐消费场所饮酒。
因省纪委有明令禁止公务人员出入会所,故在该条文中没有列举。娱乐消费场所还包括影剧院、歌剧院、演艺厅等场所。
解读七: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影响法院公务活动、影响法院形象的饮酒。
该条为概括性条款,明确提出禁止饮酒的两种行为。影响法院公务活动主要是指可能对正当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有影响的。如:明知相关人员或相关场所与案件当事人、服务管理相对人有密切关联,仍然参加饮酒的。影响法院形象主要是指在不合适的场所、不合适的时间、与不合适的人饮酒。如:明知有不良社会反映的人员在场,仍与其一起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到该类人员的私人场所饮酒等。
解读八: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酒水。
全省法院系统要严格遵守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以及本省各地区各单位相关公务接待及财务管理规定购买酒水。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购买酒水也必须经过规范程序审批,使用规范票据报销,符合财政纪律。
解读九:处罚和责任落实。
只要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均要给予处罚,视情节较重分别给不同处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规定,又要敢抓敢管,确保制度落到实处。(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曾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