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摄影家网讯 接当事人家属王中华反映,2021年9月19日6时40分,商丘睢阳区包公庙侯庄村在路口处发生一起私家轿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的事故,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多日的勘察分析及对相关事项作出鉴定后,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认为轿车一方行经路口处时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未减速慢行,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未让右方车辆先行,作出了双方均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家属不服,提起复议,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认为,原办案单位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维持了原认定决定。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基于农村人最朴素的认识,认为家人没拿到赔偿款之前,不适合尽快下葬,此后至今仍将死者尸体安放在自己家中,尤其是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心中更是充满了不满情绪。
家属认为,轿车与电动三轮车之间发生事故,从照顾弱者的原则考虑,应推定轿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再考虑电动三轮车一方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轿车一方的责任,既然是适当减轻,就是不能减轻太多。
本次事故发生在村庄路口,四周都有未收完的玉米地,视线并不好,轿车驾驶员作为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减速慢行、观察四周、避让非机动车一方,这是最基本的安全驾驶常识,而轿车方驾驶员并没有尽到这方面安全驾驶义务,这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办案单位仅仅依据电动三轮车没有让右方车辆先行并这一项因素,划分双方同等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家属还认为,现在城市街道路口及人行斑马线处,机动车避让行人已经成为了基本常识,为何在乡村路口时,就变成了让非机动车避让右方车辆,让右方车辆先行呢?无语……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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