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王钢(化名)接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他无罪的刑事判决书后,他热泪盈眶,久久握着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的手,嘴里不停地说着一句话:“感谢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让我有了活下去的勇气!”
案件回放:王钢是一名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他在大连市西岗区一处一楼的房子里居住,妻子也是一名下肢残疾人,儿子是一名中学生。三楼邻居高英(化名)家的一口酸菜缸放在一楼门口的过道里。王钢出门要坐轮椅,非常不方便。他找了几个同学帮助他把高英家的大缸抬到二楼与三楼之间楼梯平台上,高英发现后非常生气,便来到一楼跟王钢理论。听到争吵后,高英的家人也下楼帮助她,与王钢发生肢体冲突。
王钢当时坐在轮椅上,准备上楼,由于下肢残疾,只好用手把着楼梯栏杆,高英见状,用右手按住王钢的左手,王钢身体失衡下意识地甩手,王英摔倒在地,右肩部受伤。
事情发生后,王钢和刘英都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对方殴打自己。刘英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察,西岗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钢说,依照刘英的伤,自己要被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心里非常冤,一定要为自己请一个好律师为自己辩护。打听了一圈,刑事案件律师费一个阶段最少1万元,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最少需要3万元。自己和妻子都是残疾人,孩子还在上学,从哪儿去凑这3万元呢?
有人给他出主意,申请一个法律援助律师帮王钢辩护吧,王钢的父亲说,法律援助不挣钱,听说都是“出工不出力”,刑事案件就是走走程序,请了也没用。
一审判决有罪:王钢心里很难过,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把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向值班律师进行了介绍。中心主任赵文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特意指派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王钢的辩护人,一审开庭时,王金海律师认为王钢是在刘英按住他把着楼梯栏杆的手时,王钢身体失衡下意识地甩手,刘英坐在地上受的伤,并不是故意伤害,他为王钢作了无罪辩护。
今年3月4日,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3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赔偿刘英各种损失人民币11万余元。
接到判决书后,王钢心凉到的极点,甚至不想活了。上初中的儿子也埋怨他说,爸爸是一个残疾人,怎么还会犯故意伤害罪,将来还会影响自己上大学。王钢的母亲说,早知道法律援助不靠谱,王钢就是怕花钱,二审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花钱要请一个好律师为儿子辩护。
二审改判无罪:王钢不服一审有罪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同时也没有听母亲的劝说,还是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赵文娟主任非常重视,与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分析研究,认为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是案件的决定性证据,但从监控视频上看,确实王钢与刘英发生肢体冲突,王钢甩手将刘英打伤,经过多次观看监控录像,终于发现问题。原来,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因格式原因,播放速度是鉴定录像快一倍,导致人的视觉错觉。如果正常播放,根本看不到王钢故意伤害刘英的任何动作,因此认定王钢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10月15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十分关心对中学生的公益普法工作,经常组织“法庭课堂”向中学生宣传法律,引导中学生诺诚信、守规则。这次庭审大连市第十三中学的20余名高中生也参加了,“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
开庭前法律援助律师向师生们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判决情况,并将本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在教室里播放,同学们看后议论纷纷。有的同学说刘英是一个老年人,因为王钢移动她家的缸才导致纠纷,刘英受伤,认为王钢有罪;有的认为刘英不应当把自己家的酸菜缸放在别人家门口,尤其是残疾人家门口,影响残疾人出行,发生纠纷导致受伤,王钢无过错,所以王钢无罪----
法庭开庭中,法律援助律师王金海着重从实时性的监控录像进行辩论,从录像上看,王钢只是请求刘英把影响自己家出行的大缸移走,没有任何故意攻击刘英的动作,刘英受伤不是王钢故意造成的,王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宋佳当庭表示,王钢没有伤害故意,王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参加庭审活动的高中生们情不自禁的鼓起掌来。因为正义不再是从书本里看到的抽象的词汇,而是让他们真实地感受到了。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辽02刑终246号刑事判决,撤销西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残疾人王钢无罪。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赵文娟说,市法援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残疾人群体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不走过场,不走形式,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能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实行上门服务,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零距离”。
(315记者摄影家网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编辑: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