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图片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龚云飞报道:12月30日上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并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利用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挂片、绳索等工具,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巨蟒峰”,并在峰顶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当日,被告人毛某明、张某明、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予以行政拘留。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三被告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永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上饶检察机关奔走4地调查取证,经专家论证6次,经过庭前会议2次,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评估费用等诉讼请求。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中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巨蟒峰岩柱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大核心景区之一,具有珍贵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三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
(编辑: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