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有约:发微朋友圈痕迹让她输掉100万元的官司

  来源:记者张添强大律2021-05-04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吴丽(化名)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输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官司,原因竟然是因为自己平时爱发微信朋友圈。原来,五年前,小旭(化名)的朋友向小娜(化名)借款100万元,小旭

吴丽(化名)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输了一个价值100万元的官司,原因竟然是因为自己平时爱发微信朋友圈。

原来,五年前,小旭(化名)的朋友向小娜(化名)借款100万元,小旭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表示如果朋友不还钱,自己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小旭的朋友爽约,小娜将小旭的朋友和小旭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小旭的朋友还钱,小娜承担连带责任。小娜打赢官司后申请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小旭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准备拍卖。令小娜没想到的是,吴丽却向甘井子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立即解除查封,停止拍卖。

吴丽称:“甘井子区法院要查封的小旭的房子3年前就出租给她了,租金100万元,租期20年,租金自己一次性交清了,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民法原则,如果法院拍卖她租赁的房子,就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昊丽便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听证,驳回了吴丽的异议申请。吴丽不服,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拍卖,解除自己承租房屋的查封。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娜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粱照强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

吴丽一方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小旭的书面房屋租赁合同、100万元的打款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在三年前就已经将小旭的房子租到手并实际居住。

经小娜的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吴丽向法院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100万元的打款银行流水都是真实的,但吴丽如果真有100万元,完全可以在大连同类地区购买一套房子,没有必要出巨资租一套房子。因此,小娜一方怀疑吴丽与小旭在三年前有其他经济往来,这100万元转款不一定就是为了租赁小旭的房子而实际支出。

由于吴丽是外地人,且在老家开了一个土特产商店,小娜便以购买土特产为由加吴丽为微信好友。微信聊天时,小娜假称要购买吴丽老家的土特产,吴丽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详细地向小娜介绍了自己经营土特产的功能、价格,并表示自己一直在老家从事土特产生意。同时,小娜将吴丽连续3年发的朋友圈通过截屏方式下载到自己手机中,发现吴丽发到微朋友圈里的照片都是介绍自己旅游及推荐家乡土特产的,显示的定位均不在大连,说明吴丽根本不在花100万元房子中实际居住。

甘井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丽自称花100万元巨额租金长期租用小旭的房子,且租赁期限为20年,但却不实际使用该房屋以实现其租用价值,与常理不符。对于吴丽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微朋友圈中显示其签订合同时本人并不在大连,且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庭无法核实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时间。

2021年4月28日,法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99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吴丽承担。

普法提示: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对原《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粱照强律师提醒市民,由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人的一言一行都能通过网络“留痕”,凡是违背诚信的民事行为,都有可能被自己发的微信朋友圈所“出卖”。因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事由根据社会真实改编)

——大连张添强 通讯员大律


(编辑:鑫果)


 
    [责任编辑: 315xwsy_susan]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凡注明"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转载、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不得商用,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315记者摄影家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宗教学研究、教育学研究、文学研究、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涉及作品、图片等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