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居住在一楼的业主对自己的旧房装修时,擅自拆除了卧室的承重墙,并在承重墙上开了一个门,遭到楼上业主的反对后,一楼业主居然找了一家鉴定公司鉴定,并依照鉴定结论进行整改加固,并称整改后满足墙体承载能力,不会对整栋楼产生危险,难道这样的违规装修就合法了吗?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一审判决,要求一楼业主黄强(化名)将其装修后的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部分恢复原状,排除对楼上业主的妨害。
事因:2019年9月,位于大连市甘井子一小区一栋四层楼房的一家住户开始装修,这栋楼是几十年前建造的砖混结构的老房子。楼上居民发现,房主黄强为改造卫生间和厨房,将一个卧室房间的承重墙部分拆除,并在承重墙上开了一个门,扩大了承重墙原门窗的尺寸,还在窗外准备搭建一个外包悬挂式阳台。一阵阵刺耳的电钻声惊动了整栋楼的业主,大家纷纷指责装修工人擅自拆除承重墙的危险行为,但施工工人并不理会,继续施工。
无奈之下,业主们又向小区物业反映,物业工作人员勘察后认为业主反映情况属实,黄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给整栋住宅楼造成安全隐患,责令黄强立即停工,进行整改,恢复原状。
对于物业的整改要求,黄强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业主们又纷纷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诉。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现场调查后确认,黄强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2020年6月18日向黄强下达《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强限期5日整改。黄强称,装修已经完毕,整改成本太高,而且也找权威鉴定部门鉴定,自己的装修没有对整栋楼的安全造成危害,拒绝恢复原状。
黄强家楼上是92岁的侯卫国老人(化名)家,侯卫国发现,自从黄强家开始装修后,自己家天花板和墙壁多处出现裂纹,感觉自己住在房子里不安全,去年7月,侯卫国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粱照强律师将黄强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黄强将其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部分恢复原状,排除对其正常生活的妨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强称,自己装修时,确实在承重墙上开了一个门,因楼上邻居投诉,为了让大家安心,自己还花钱请大连一家鉴定机构对装修后的房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要求自己对承重墙进行加固,自己也依据鉴定结果进行了结构加固补强处理,满足墙体承载能力,所以自己拆除承重墙的行为不影响整栋楼的安全,请求法院驳回侯卫国的起诉,并要求原告侯卫国承担鉴定费8000元。
原告侯卫国一方则不同意黄强的主张,首先黄强违法在先,擅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已经导致自己家天花板和墙壁多处出现裂纹,也给整栋楼造成安全隐患。物业和综合执法均下达书面整改和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能因为黄强对房屋委托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进行结构加固补强其行为就变成合法的了。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黄强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整栋楼房的安全质量,也给楼上侯卫国家造成了妨碍。对于黄强自行委托的鉴定,不能在侯卫国起诉中作为证据使用,鉴定费由黄强自行承担。2020年12月 24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装修好的住房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部分恢复原状,排除妨害。驳回黄强要求邻居侯卫国承担其自行委托司法部门的鉴定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强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其装修后经专业鉴定部门鉴定并给出整改意见,自己也按鉴定结论进行了结构加固补强处理,满足墙体承载能力,对家住二楼的侯卫国家不构成现实危害。如果法院判决其恢复原状,必然会造成他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希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家住二楼的侯卫国一方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强在装修时,擅自将房屋承重墙拆除,扩大承重墙原门窗尺寸,影响了整栋楼的安全性。尽管上诉人黄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装修后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并依照鉴定部门的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但不能否定其装修行为的违法性。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告侯卫国的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粱照强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黄强擅自拆除承重墙的做法危及房屋及公共安全,害人害己,居住在这栋居民楼的所有业主,均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大连在线编辑张添强 来源大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