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贷款29万未归还 菏泽三人被强制执行

  来源:大众网刘嵩岳,吴延民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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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2年,菏泽男子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为程某某、王某某担保贷款29万元,借款到期后,程某某、王某某无力还贷,依照合同约定曹某某、毕某某与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牡丹区法院对毕某某和尘某某的房产分别进行查封;对曹某某做拘留15日处理。

曹某某被带上警车

工作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

工作人员对曹某某进行拘留前检查

大众网菏泽12月16日讯(记者 刘嵩岳 通讯员 吴延民)2012年,菏泽男子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为程某某、王某某担保贷款29万元,借款到期后,程某某、王某某无力还贷,依照合同约定曹某某、毕某某与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牡丹区法院对毕某某和尘某某的房产分别进行查封;对曹某某做拘留15日处理。

据了解,2012年4月13日,程某某、王某某与菏泽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万元,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与菏泽农商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自愿为程某某、王某某的29万元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逾期后,程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利息至2012年9月21日,共计偿还8692.82元,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偿还,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劝其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担保义务,为打击这种规避行为,牡丹区法院对曹某某、毕某某、尘某某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毕某某和尘某某的房产分别进行查封;对曹某某做拘留15天处理。

牡丹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欧位岚介绍,牡丹区法院将采取领导牵头、分组执行、灵活机动、各个击破的方式,坚决打击有履行能力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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