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钱都交完了,为什么还是买不了高铁票?”电话那头,传来李某不满的质疑。法官赶紧查询案款到账情况,回答说:“您还有一毛四没有交呢。”
法官接到当事人电话
“啊?这一毛四就是个零头,法院还不能免了?”李某追问。
“法院没有这个权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了吗?”法官问道。
“他跟我们公司闹掰了,说一分钱都不能少。法官啊,我这两天急着坐高铁出差,您看这大头都交了,就为了这区区的一毛四,您这不是为难我吗?”李某带着怨气,有点着急了。
“该交多少钱判决上写得很清楚,除非申请人放弃,否则就应该全部缴纳。”
听到法官如此说,李某表示尽快交钱。“唉,我以为这一毛四不是大事呢,没想到因为这个耽误出差。早知道就一次性交齐了。”很快,李某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
原来,本案是一起因拖欠供货商货款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是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103552.14元。因公司久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李某本以为已经“交完钱”了,却错因“我以为”,耽误了自己的出行。
法官提醒当事人,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存在法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方主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生效判决的内容,不可以随意变更;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充分地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法院同样要以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不能“自由裁量”。也就是说,生效判决面前,不允许任何一方“我以为”。
但是,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方面的前提下,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商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被执行人也存在“我以为”的空间。如本案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书面明示放弃0.14元的执行案款,则法院可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就可解除对李某的限制消费令。
(编辑:月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