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近日印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就2019年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南水北调东线及中线工程沿线防汛行政责任人和沿海地区防台风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
记者梳理发现,2019全国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均由省级干部领衔,31个省市区的省级责任人名单中包含正省级1名、副省级31名。另有新疆建设兵团司令员、副司令员各一名。
2019年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如何?如何贯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又该如何追责?
人民网记者专访了国家防办应急指挥专员张家团,就《通报》印发的背景、今年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行政责任人职责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一一答问。
1.请您介绍一下印发《通报》的有关背景情况。
水旱灾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治水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明确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为什么要实行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呢?这主要是由我国水旱灾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我国水旱灾害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巨大。多年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在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每年造成的人口死亡和经济损失均超过70%,是我国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其影响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在应对重特大洪涝干旱和台风灾害方面,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可以更好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合力抗灾,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
多年的防灾减灾实践证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很成功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和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下,我们先后取得了1998年特大洪水、2010年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2013年黑龙江大洪水、2016年长江中下游大洪水和太湖超历史洪水斗争的重大胜利,战胜了多次超强台风和特大干旱灾害,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
近年来,每年汛前国家防总都向媒体通报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目的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各级政府行政责任人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019年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如何?
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近年来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我国水旱灾害反常性、不可预见性凸显,常常多灾并发、重灾频发。据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南多北少”分布。主汛期长江中下游、珠江和太湖流域可能出现较重汛情,西北地区东部等地可能出现阶段性干旱,登陆我国的台风强度可能偏强,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复杂严峻,切不可掉以轻心。
3.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职责具体有哪些规定?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国家防总多次修订和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防总职能整合纳入应急管理部后,国家防总负责同志高度重视,对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职责的修订进行多次研究、指导和组织。新的修订稿很快会发布实施。目前行政首长防汛抗旱的职责主要包括:防汛抗旱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体系建设、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队伍能力建设、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执纪要求等方面。
4.举例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贯彻落实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的?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落实,每年汛前、汛中、汛后都要组织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汛前准备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防汛系统和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在近期南方地区防汛抗洪救灾中,灾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身先士卒,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有效减轻了灾害损失;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不畏艰险,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营救和疏散被困群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也组织开展了汛前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还针对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培训,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演练,为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还积极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方案预案,努力提高预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物资的准备;强化落实专业和社会抢险力量,加强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作联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
5.防汛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是如何追责问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将予以不同程度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救灾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6.抗旱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又是如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
(三)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
(四)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五)旱情解除后,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七)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墨)